(三)确定供水、排水、供热、燃气、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等各项市政公用工程系统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建设方案、用地布局和界线,明确各类管线的位置、管(线)径,并进行管线综合;
(四)确定综合服务、体育健身、敬老养老、医疗防疫、义务教育、文化建设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便民超市等的用地安排和建设规模与标准;
(五)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特色风貌保护区域范围,提出保护的目标、要求和规划措施(历史文化名镇应编制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
(六)提出土地资源、水资源等重要资源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规划措施;
(七)研究危房改造与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建设标准;
(八)提出消防、抗震、防洪、地质及气象灾害防治等防灾减灾及环境卫生治理的要求并做出具体的安排。
(九)确定工程建设项目,估算工程投资;
(十)提出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内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需求;
(十一)提出规划实施步骤、空间发展时序和措施、政策建议。
第二十三条 道路红线,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置,绿地系统与水体保护的控制范围及控制措施,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控制、治理措施,防灾减灾设施的规划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和保护措施,政策性住房建设用地布局等应作为其他镇镇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四条 镇总体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说明和基础资料汇编,县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应根据需要增加专题研究内容)。
(一)镇区规划图纸(比例尺一般为1:2000至1:5000)包括:
1、综合现状分析图;
2、用地布局规划图;
3、道路系统规划图;
4、工程设施规划图(城关镇应分别编制专项工程规划图);
5、管线综合规划图;
6、环保与防灾规划图;
7、近期建设规划图。
(二)镇域规划图纸(比例尺一般为1:5000至1:10000)包括:
1、镇域现状综合分析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