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提出镇域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与策略;
(九)分析镇区职能,确定镇区性质和发展目标;
(十)确定镇区建设用地标准,划定镇区规划区范围;
(十一)提出镇区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及防灾设施不同时段的建设目标;
(十二)通过多方案比较,提出镇区用地布局方案和分阶段发展方案。
第十八条 城关镇镇区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析确定县城性质、职能和不同时段的发展目标,预测县城不同时段的人口规模;
(二)确定县城建设用地规模,划定规划区范围;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统筹安排规划区内各类用地,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五)确定综合服务、体育健身、敬老养老、医疗防疫、义务教育、文化建设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安排和建设标准与规模;
(六)提出可满足工程立项要求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燃气、供热等专项规划和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对外交通和公共交通、邮政、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工程设施建设的目标和布局,划定各类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七)确定绿地系统、水源地、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地方传统特色等的保护内容和要求,划定各种功能绿地、水源保护、河湖水面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范围,并提出保护措施;
(八)研究危房改造与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建设标准;
(九)确定综合防灾和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的规划原则、建设方针和措施,确定防灾减灾设施的规划布局与工程建设标准;
(十)确定工程建设项目,估算工程投资;
(十一)提出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内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需求;
(十二)提出规划实施步骤、空间发展时序和措施、政策建议。
第十九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禁建区与限建区范围,道路红线,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置,绿地系统与水源和水体保护的控制范围及控制措施,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控制、治理措施,防灾减灾设施的规划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和保护措施,政策性住房建设用地布局等应作为城关镇镇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