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镇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应少于三十日,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 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审查。
第四章 规划内容和成果
第十五条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内容和成果按《吉林省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城关镇总体规划纲要除应满足《吉林省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析评价现行镇总体规划实施绩效,明确规划编制原则、重点和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预测县城不同时段的人口规模;
(三)分析县城职能,确定县城性质和发展方向;
(四)分析论证县城建设用地扩展方向,确定建设用地标准,划定县城规划区范围;
(五)确定县城规划区内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六)通过多方案比较,提出县城用地布局方案和分阶段发展方案;
(七)提出县城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县城主要公共设施和工程设施不同时段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县城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第十七条 其他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析评价现行镇总体规划实施绩效,明确规划编制原则、重点和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综合分析镇域发展条件;
(三)依据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提出镇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空间布局方案;
(四)预测镇域和镇区不同时段的人口规模,提出分阶段城镇化目标;
(五)提出镇域空间分区管制原则和管制分区方案;
(六)提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方案;
(七)提出镇域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置的原则与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