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首批建设镇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镇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4日)废止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首批建设镇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建村〔2009〕16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规划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规划局:

  为规范“百镇建设工程”首批建设镇规划编制和审批,保证和推动“百镇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我厅制定了《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首批建设镇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联系电话:0431-82752368 82752369。

  附件: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 首批建设镇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首批建设镇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首批建设镇(简称首批建设镇)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批建设镇规划分为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中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简称城关镇)总体规划包括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规划,其他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规划。

  首批建设镇规划审批前,应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规划成果进行审查。

  第三条 首批建设镇规划的编制除应遵循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四条 城关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