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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开展争创“一流领导班子”“优秀领导干部”和“业务标兵”“服务标兵”活动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

  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树新风正气,促和谐发展”主题教育等四项活动为载体,通过“练成多面手、争做明白人”一岗多能学习竞赛活动,在全系统干部职工中开展争创“业务标兵”和“服务标兵”活动,表彰奖励一批工作作风扎实、工作能力突出、业务素质过硬、具有一岗多能的“业务标兵”;职业道德高尚、服务态度端正、经办服务快捷、服务质量优秀的“服务标兵”。从而树立一批综合素质好、服务水平高、干部职工信服、服务对象认可,具有引领作用的先进典型,在干部职工中进一步将学习先进典型和岗位练兵活动引向深入。

  二、争创条件

  争创“服务标兵”要在考试成绩85分以上的人员中按照比例推荐产生;争创“业务标兵”要在考试成绩90分以上的人员中,按照比例和考试成绩推荐产生。(有关考试的具体事宜见附件2)

  争创“业务标兵”和“服务标兵”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积极参加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树新风正气、促和谐发展”主题教育活动,热爱社会保险事业,行为高尚、乐于助人,作风扎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严格按照政策、规章制度办事,业务素质过硬,办理业务无差错,无投诉,无违规违纪。

  (三)具有过硬的经办服务能力。积极主动与参保群众沟通,建立良好工作关系;服务态度端正,耐心解答参保群众提出的问题;办结业务快捷,服务效率高;服务质量较好,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100%。

  (四)获得国家、省、市授予荣誉称号或受到各级表彰的先进工作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推荐。

  (五)“服务标兵” 原则上从工作2年以上时间的窗口经办服务的人员中推荐产生。特殊优秀的和业务、档案管理、社会化管理、信访等部门的优秀人员可以适当放宽,纳入范围。

  三、程序和方法

  (一)县(市)局组织推荐确定本级的“业务标兵”和“服务标兵”,然后县(市)局将本级的“业务标兵”和“服务标兵”推荐到市(州)局,参加市(州)级“业务标兵”和“服务标兵”的评选。

  (二)由市(州)局组织在县(市)局推荐的人员和本级推荐的人员中评选确定市(州)级“业务标兵”和“服务标兵”;从市(州)级“业务标兵”和“服务标兵”中,按照名额向省局推荐全系统的“业务标兵”和“服务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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