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山东证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民〔2009〕6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推进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解决,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行为,根据
民政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和《
民政部关于积极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拟定了《山东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
山东证监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 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