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字[2009]18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9]100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处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国旗的保护和使用。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尊重和爱护国旗,依法使用国旗。对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各级政府要责成有关单位迅速更换和纠正。
二、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学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回收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送交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进行集中处理。个人可将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交给所在单位,也可交给街道办事处等指定的机构进行集中处理。
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后,由所在单位或由县级以上政府指定单位集中放置,妥善保管,待积攒到一定数量后,统一送交回收处理企业。
三、为了确保回收国旗的安全有效处理,经研究,确定回收的国旗统一交给青岛新天地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有限公司进行集中处理。该公司在各市均设有回收网点,公司总部设有统一回收服务热线电话和企业回收网站(具体信息详见附件),各有关单位可随时与其联系回收处理事宜。
回收处理企业可以根据国旗材质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但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同时注重资源的循环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回收的国旗必须进行销毁,不得再流入社会。
四、县级以上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处理管理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
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处理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