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修订:
1.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2.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四)对上述情形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清理部门认为应当修订或废止的,可结合具体情况提出清理意见。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清阶段(8月20日至9月30日)。各清理主体对全部规范性文件逐件清理,并对每件文件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应予废止、失效的具体意见。对于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把握不准的,各清理主体应及时与市政府法制机构沟通,并以市政府法制机构最终确定的意见为准。各清理主体应结合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逐步建立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基础数据库,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电子文本及时更新,方便查询。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要在9月10日前,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报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梁化坤,联系电话:2687397)。
(二)审定汇总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各清理主体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和建议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报送县法制机构)进行审查汇总。报送材料包括:清理意见公函1份,清理统计表2份,清理文件目录2份以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包括电子文本)1份。
(三)审查结果公布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予以审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其工作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予以审查。通过验收的各清理主体的清理结果,按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规定,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经过清理,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31日)。各清理主体在12月25日前写出书面清理总结报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工作部门清理工作总结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清理工作总结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法制机构。市政府将成立检查组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