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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德政办字〔2009〕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德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德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全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主体及工作分工
  (一)清理范围。2009年5月1日以前,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所属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主体。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即发文机关负责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多个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以发文文号所属机关为主办机关)负责清理。
  (三)清理分工。
  1.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牵头实施的部门、单位进行初步清理,清理意见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后,提交本级政府审定。2.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主管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3.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理,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法制机构对其清理工作进行指导。
  二、清理标准
  (一)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2.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
  (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宣布废止:
  1.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特别是没有法律依据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等项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提下,对不同人群,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不平等待遇;2.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如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的等;3.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代替;4.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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