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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取消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原执行的班主任津贴按规定的标准一并核入绩效工资总量。
  (四)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
  (五)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现有津贴补贴进行清理规范,建立离退休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照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文件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六)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以任何名义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市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按照属地原则,执行所在地有关政策和标准。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县级财政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市财政要强化责任,加强经费统筹,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财政困难县给予重点补助,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发放。
  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基础性绩效工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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