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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9〕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各级党委、政府对广大义务教育教师的关心,对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紧密结合。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推动教育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九日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二○○九年九月二日)

  为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6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照国人部发〔2006〕59号、鲁政办发〔2006〕108号和德政办发〔2007〕1号文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发放的工资收入中,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含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特殊岗位津贴(不含班主任津贴)和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外,其他津贴补贴清理规范后纳入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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