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项目实施后的绩效评价;
(八)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城建计划、当年部门预算中项目预算和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确定评审任务,向项目单位下达评审通知;
(二)按照评审项目技术要求,确定评审方式,制定评审方案;
(三)向项目单位提出评审项目所需资料清单,并对项目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基本情况;
(四)参与审查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设计、监理、施工及定购合同;
(五)确认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参与隐蔽工程验收;
(六)确认工程建设进度,提出拨付工程款的建议;
(七)参与工程验收,对项目内容及工程决算进行评审,确定项目造价;
(八)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取证、核实;
(九)向项目单位出具评审结论;
(十)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单位对评审结论提出的书面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要求:
(一)组织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评审人员负有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对项目相关资料信息保密的义务;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部分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评审,但项目评审负责人必须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人员担任;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选用采用招标、抽签、轮流等方式;
(四)在规定期限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主要内容有:项目概述、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评审项目资料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作为安排项目预算、确定工程造价、工程价款结算、拨付资金、批复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移交资产的依据。
第九条 项目单位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项目申报背景介绍和前景分析、项目实施的预期效益情况、初步设计、项目预算或施工图预算、招投标有关资料、工程建设有关合同、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用款计划、计划施工进度表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