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德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九月五日
德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安排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支出安排的合理性进行评审论证、概算、预算、决(结)算审核以及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对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县(市、区)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市级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
(二)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附加资金安排的项目;
(四)国债资金安排的项目;
(五)由地方政府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安排的项目;
(六)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
(七)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配套的项目;
(八)其他需要评审的项目。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拟列入城建计划和部门预算项目以及申请上级财政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和施工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
(三)项目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条款的准确性;
(四)项目实施中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的科学性和隐蔽工程的真实性;
(五)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的准确性;
(六)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