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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德政办字〔2009〕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参保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2号)和《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08〕23号)精神,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范围
  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院校,包括大学、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职业技术院校、特殊教育学校等,以及各类托幼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以下统称学生),均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登记缴费
  自2009年起,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按学年参保缴费,每年度9月1日至11月30日为下一医疗年度参保缴费期,自上年度9月1日至下年度的8月31日为一个医疗年度。在校生也可按学制一次性缴清在校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自然年度缴费改为学年缴费的,2009年9月-12月份已缴费的部分可转到下年度。新参保的按德政发〔2008〕2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标准缴纳。缴纳标准调整时,按新标准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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