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审批,参与项目初审、论证,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和项目投资评审,及时拨付资金,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年度预算申报时,项目单位应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技术方案、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方案、实施进度安排等材料。
第十一条 特殊或紧急的年度计划外项目,项目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市财政部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二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市信息化规划,提出拟建信息工程项目初审意见,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计划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方案论证,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项目单位根据审核意见,编制项目最优实施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按照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预算资金安排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并结合项目建设情况核拨资金。
第十四条 信息工程建设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政府采购,择优确定项目设计、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从事信息工程设计、开发、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信息工程。对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信息工程的,按照《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重大信息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信息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信息工程建设,信息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参与信息工程监理。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信息工程监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