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授予盐城市盐都区“江苏省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称号的决定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授予盐城市盐都区“江苏省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称号的决定
(苏中医政〔2009〕38号)


盐城市卫生局:

  根据你局的申请,我局组织专家于2009年7月24-25日对盐都区创建省级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进行了复核评估。专家组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复核方案》和《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复核指标》的要求,通过听取汇报、领导访谈、资料查看、现场考察和问卷调查等形式,对盐都区创建工作进行了全面考核评估。复核评估专家组认为,盐都区在创建江苏省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过程中,政府重视,措施得力,工作扎实,成绩显著,基本达到了省级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建设标准。经研究,我局同意复核评估专家组的意见,决定授予盐城市盐都区“江苏省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称号。

  希望盐都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8〕99号),积极总结经验,巩固创建成果,不断探索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作用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进一步提高建设质量与水平,争创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