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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工作通知的通知


  根据卫生部文件精神,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清洗消毒的公共场所,其卫生监督量化分级不得评定为A级,并视为公共场所卫生设施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不给予新办、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对卫生学评价机构和专业清洗消毒机构违反《办法》的行为,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进。

  三、进一步落实《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以下简称《规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规范》的要求,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规范和公开技术评估程序,加大全省各市级卫生学评价机构以及乙类专业清洗机构技术评估、技术咨询、专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以适应全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和卫生学评价服务的需求。凡通过技术评估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机构及乙级专业清洗机构的名单,请及时报省卫生厅并对社会公布。通过卫生学评价技术评估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规范》的要求,认真开展辖区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学评价工作。

  各专业清洗消毒机构应严格按照《办法》和《规范》的要求,规范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工作。主动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管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在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过程中,必须对清洗消毒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提供公共场所经营者保管,以保证卫生质量。

  四、强化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制度和档案,落实各项防病措施,确保公共场所空气质量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要主动联系专业清洗消毒机构、卫生学评价机构,及时完成对本单位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和卫生学评价工作。

  如果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委托通过技术评估的专业清洗机构开展清洗服务,清洗效果由清洗机构进行自检,并留有完整的清洗消毒资料(包括服务合同、清洗消毒实施方案、空调系统竣工图复印件、清洗消毒全过程录像、自检书面结果和清洗消毒竣工验收报告等)备查;如果委托没有通过技术评估的专业清洗机构开展清洗服务,须由通过技术评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清洗消毒效果进行卫生学评价或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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