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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工作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工作通知的通知
(苏卫办监督〔2009〕7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和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作为调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状况的卫生设施,其卫生状况直接关系到室内空气质量,一旦被病原体污染,很可能会造成空气传播性疾病的传播。宾馆、饭店、美容美发、沐浴、游泳和商场等公共场所,因其具有场所室内空间有限、人员聚集、流动频繁等特点,故空气传播性疾病传播与流行的风险较大。因此,加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减少传染病空气传播的途径,对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有着重要的作用。省政府领导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专门作出批示,要求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近日,卫生部办公厅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99号,见附件),现将卫生部办公厅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试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及时摸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基本情况。根据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53号,以下简称《办法》),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管理措施,整体推进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数量、类型、使用年限、卫生状况及清洗消毒等开展摸底调查,结合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实施《办法》的相关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二、加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力度。各地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做好公共场所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作为卫生审查一项重要内容。对违反《办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的经营单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责令改进、给予行政处罚,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对导致或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流行、或有重大隐患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要采取卫生行政控制措施,暂停营业,必要时,吊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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