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行政许可集中受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科教处
  28、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证明

  中医医政科教处
  29、中医医疗广告审批
  30、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许可
  31、涉外中医技术合作、科研成果转让许可
  32、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及校验(对外与第14个项目合并)

  附件3:
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部《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1、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递交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申请表可在省卫生厅网站(www.jswst.gov.cn)、省监督所网站(www.jswj.cn)下载,或者在省卫生厅行政许可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获取。
  2、中心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出具接收材料清单,并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厅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3、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至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可以撤回;撤回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卫生厅终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
  4、中心受理申请后,卫生厅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按法律规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5、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卫生厅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