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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的通知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
  (一)当事人可以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等进行陈述;
  (二)当事人可以查阅他方提交的材料;
  (三)当事人因正当理由无法在听证前提交证据的,经复议机构准许,可以在听证时提交;
  (四)申请人可以在听证时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听证时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六)当事人可以核实听证记录。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作伪证或者指使贿买他人作虚假证明。当事人提供书证、物证等应当是原件、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有困难的,经复议机构准许可以提交复制品、复印件、照片、节录本等。
  第十六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规定听证会场纪律(详见附件),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会场的纪律。
  对于违反纪律、扰乱听证秩序的当事人,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劝阻。对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当事人,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可以通知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
  (二) 主持人核实当事人身份;
  (三) 介绍复议机构参加听证的人员并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
  (四) 宣布听证会开始;
  (五) 申请人宣读行政复议申请书,明确行政复议请求,并举证;
  (六) 被申请人宣读行政复议答复书并举证;
  (七) 第三人参加听证的,由第三人陈述自己观点,并举证;
  (八) 各方当事人质证;
  (九) 各方当事入围绕案件焦点问题陈述意见;
  (十) 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对需要查明的问题向听证参加人询问;
  (十一)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后,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或者其他听证人员回避的;
  (二)当事人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经劝阻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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