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的通知
(京政法制发〔2009〕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局法制处:
为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7〕35 号),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保障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合法、规范、顺利进行,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意见》(京政发〔2007〕29号),市政府法制办于2007年11月7日制定了《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试行)》,并于同年12月1日起实施。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全市各复议机关积极适用该规则,对一些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了听证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也发现了一些急需修订完善的问题。经征求本市相关行政复议机关的意见和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各位政府法制办对《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试行)》重新作了修改。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印发给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复议机关公开、公平、公正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复议听证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行政复议案件的当事人,通过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形式,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公开审理方式。
第三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与案件有关系的人员。
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邀请专门人员参与听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