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德政字〔2009〕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09〕1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德州市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2008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7369元为基数,确定2009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一)基准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9%;
(二)上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5%;
(三)下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4%。
二、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确保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1.基准线是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基本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均应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2.生产经营一般,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困难、预计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暂不增加工资。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3.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实现税利、资本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经济指标,对比分析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在行业和地区的位次和水平,综合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二)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但职工工资增幅较小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1.2007年、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2007年、2008年实现利润增长且盈利,预计2009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3.2008年人工成本处于同行业偏低水平。
三、全面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促进职工工资适度正常增长
(一)按照《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鲁政发〔2007〕52号)要求,各类企业应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按照经备案、审核后的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