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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卫科教﹝2009﹞15号)


各市教育局、人事局、卫生局:

  为加强我省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年初省有关厅局印发《关于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的通知》,决定从2009年起采用“定点招生、定向培养、协议就业”方式为农村基层定向培养一批适宜卫生人才。作为省政府2009年50项重点工作之一,目前,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工作已完成确定院校专业、公布招生信息和考生志愿填报等前期有关事项,即将进入招生录取阶段。为确保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院校须严格执行省教育厅下达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不得进行选择性招生,也不得将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转为定向就业招生计划。

  二、定点院校依据考生填报的平行志愿择优录取,并寄送录取通知书和“定向就业协议书”样本。考生凭定点院校录取通知书和所签订的“定向就业协议书”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定点院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三、依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信息,省卫生厅将于每年8月15日前后将定向培养考生录取信息整理并反馈各市卫生局和人事局。各市卫生局和人事局结合本市农村卫生人才实际需求情况,在适当调剂的基础上应尽快将相应的考生录取信息反馈辖区各县(市、区)卫生局和人事局。各县(市、区)卫生局应尽快通知考生或其家长,并在9月1日前会同当地人事局与考生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未满18周岁的考生须与家长一同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

  四、考生选择填报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相关的定点学校和定点专业,即表示其志愿从事农村卫生工作。城市考生和个别没有培养需求的县(市、区)考生,愿意到本省辖市其他县(市、区)就业的,也可以选择填报,但必须服从省辖市卫生局和人事局的统一调剂,与本市范围内有需求的县(市、区)卫生局和人事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

  五、被定点院校定点专业录取的专科学生,不得参加“专转本”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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