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省级补助资金由省级卫生、财政部门共同核定项目地区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人数,对经济薄弱地区考核后按各级财政补助总额的50%给予补助。
4、各市、县(市、区)要根据省财政厅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安排必要的专项补助资金,制定本地区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5、各县(市、区)应定期将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以及受益孕产妇等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除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外,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项目监督和评估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估。各地要根据项目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进度,加强对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项目的组织领导与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管理,提高助产技术服务质量,确保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安全。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季度逐级上报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相关基础信息。各辖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向省卫生厅报送一次项目进展情况。省卫生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的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考核结果将作为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的依据。
附件:1、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情况季报表
2、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考核评估标准
附件1: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情况季报表
年________季度
项目县(市、区)
名称
| 农村产妇总人数(人)
| 其中:住院分娩人数(人)
| 财政补助情况
| 其他补助情况
|
享受财政补助的产妇总数(人)
| 其中:省级财政补助经费(万元)
| 市级财政补助经费(万元)
| 县级财政补助经费(万元)
| 新农合补助情况
| 生育医疗保险补助
| 医疗救助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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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人)
| 资金
(万元)
| 人数
(人)
| 资金
(万元)
| 人数
(人)
| 资金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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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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