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3、建立健全县、乡两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质量管理体系,按照省定技术规范和质量评估标准定期开展考核评估,强化质量控制,改善服务质量。实行产科质量督查制度,将定期督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行业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督促助产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保障产科质量,维护广大孕产妇生命安全。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1、省卫生厅根据我省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全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提出项目管理的目标和要求,对各地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了解和研究项目执行工作中的问题;负责根据国家要求制定助产技术服务规范和考核标准,并对全省助产技术服务进行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
  2、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细则,协调落实项目补助经费,加强县、乡两级医疗保健机构服务能力建设,特别是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及乡镇卫生院妇产科和妇保门诊的标准化建设,改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条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的工作规程,完善考核评价制度,严格管理和监督。
  3、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为区域内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和管理中心,负责对区域内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管理;加强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强化孕产妇保健、助产技术、新生儿窒息复苏、产科急救技术等基本技能训练,提高农村助产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负责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基本信息统计上报等基础性工作,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项目考核等工作。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还要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建立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财政补助的管理组织,做好本地外出分娩孕产妇补助资金结算等工作。
  (二)经费管理
  1、2009年起,各级财政对每个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补助标准总计不低于300元。省级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按50%给予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在财政补助之外的住院分娩费用,可按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给予补偿。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农村孕产妇,其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以外的差额费用,低于财政补助标准的,按差额补助;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按标准补助;其余部分按当地新农合制度规定给予补偿。对个人负担较重的贫困孕产妇,可由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按规定给予救助。
  2、各地根据本地区项目实施细则,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卫生部门审核提供的各接产医疗保健机构当年的住院分娩人数和妇幼保健机构报销人数,直接拨付给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时,在本县(市、区)域内分娩的孕产妇,直接将补助经费抵冲住院分娩所需费用;在外地分娩的孕产妇,须按分娩地相应的限价收费标准在分娩机构缴纳所需费用,并于分娩后6个月内回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