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发〔2009〕4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行政许可受理服务中心:
自2009年8月1日,我厅31项行政权力由“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受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窗口进出以来,集中受理工作过渡相对平稳,运行较为顺畅,社会影响良好。为进一步树立窗口形象,做好集中受理服务工作,规范内部运行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结合集中受理服务工作开展的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集中受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内部运转、审核工作。中心和各业务处室,要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规定的时限保质完成行政审批工作。中心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应当于决定受理的次日上午移送相关业务处室。
业务处室应当在规定的许可期限届满3日前,完成实质审核和分管厅领导签发并将有关材料送交中心。中心应当适当提前电话或书面提醒业务处室,防止超期。
对依法需要听证、检验、专家评审等《
行政许可法》第
45条规定事项的,以及经批准延长许可期限等的,业务处室应当即时书面通知中心,由中心告知申请人包括所需时间在内的相关事项。
二、加大培训力度,确保集中受理服务质量。中心要加大组织培训力度,建立灵活高效和常态化的培训机制,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做好培训工作,提高中心工作人员的理论业务水平、服务技巧和沟通能力;加强与业务处室联络人员的联系沟通,加强协调与配合、接受指导并听取意见,不断改善受理服务工作。
中心工作人员要充分利用各种培训机会,并注重平时的自我学习,全面提升各项能力。一方面要加强专业业务的学习,特别是集中受理后新涉及领域的专业学习;另一方面要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做到业务精通、服务热情。
业务处室的联络人员要加强对中心的业务指导,加大现场指导力度,必要时可以组织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中心工作人员的专业业务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
三、严格项目管理,规范调整集中受理项目程序。业务处室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条件成熟的,经厅领导同意,可以增加集中受理项目;因法律规范的立、改、废而取消的行政许可,有关处室应即时告知中心。对集中受理项目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告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