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迎接国家级督导:
半年督导:每年6月,卫生部贷款办(或会同世行/DFID)对项目省、县进行半年联合督导。
年度督导:每年12月,由卫生部贷款办、世行及DFID组织进行年度联合督导,对项目省、县进行考察、督导和评估;而后,由独立评审小组对各项目县上一个年度计划实施情况、试点取得的成果及经验等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据此对是否继续保留项目县资格,或是否启动激励、退出机制等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具体月度工作:
1月份:⑴.省级开展年度督导,对于达到过程进展指标的县,省级应根据本年度执行协议及县级的提款申请,于1月31日前将资金拨付至县;⑵.若评估不合格,省级应为县级提供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在其完成整改后再次评估,如合格则拨付当年第一笔预付款;⑶.在1月31日前汇总全省IFR(中期财务报告,下同),报送世行上年度第四季度用款情况。
4月份:⑴.在4月30日前汇总全省IFR,报送世行第一季度用款情况;⑵.省级开展季度督导。
6月份:迎接卫生部贷款办(或会同世行/DFID)对项目省、县进行联合督导。
7月份:⑴.在7月31日前汇总全省IFR,报送世行上半年用款情况;⑵.省级组织对县级的半年督导。
8月份:⑴.省级督导完成后,若县级达到过程进展指标的相应要求,省级应在8月31日前将下半年预付资金拨付到县;⑵.若评估不合格,省级应为县级提供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在其完成整改后再次评估,若评估合格则向其拨付当年余下月份相应的预算资金。
9月份:制定省本级下一年活动计划和预算计划。
10月份:⑴.10月15日前向卫生部贷款办报送本级下一年活动计划;⑵.10月15日起开始审核县级报送的下一年活动计划;⑶.10月31日前汇总全省IFR,报送世行前三季度用款情况;⑷.省级开展季度督导。
11月份: 11月15日前向卫生部贷款办报送审核后的县级活动计划.
12月份:⑴.迎接卫生部贷款办(或会同世行/DFID)对项目省、县进行的年度联合督导;⑵.12月15日前卫生部贷款办批复县级活动计划,并通知项目省;⑶.12月31日前各省与项目县签订执行协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