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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切实履行药品购销合同。医疗机构要与中标(挂网)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经营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周期一般不低于1年。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等规定,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保证药品质量并按时足额生产、供应、配送,保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在到货之日起60天内支付货款;其他医疗机构按购销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积极探索银行承兑汇票等多种方式,保障货款按时、足额结算。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经营企业未按合同生产、供应、配送药品,医疗机构未按合同规定采购药品以及逾期不能回款的,都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三)加强用药监管。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强化处方管理,规范用药行为,坚决杜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因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药物现象。进一步加强处方日常管理,积极推行医疗机构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处方点评等制度,坚决查处开大处方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加强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及时按规定上报不良反应药品案例,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四)加强价格监管。建立省集中采购药品价格核心数据库,及时指导和掌握中标药品价格动态,发布集中采购药品投标报价指导价格。中标药品价格确定后,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发布中标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格,并切实做好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管理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负责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州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药品集中采购组织领导机构,负责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在本地区的执行和落实。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是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州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跟踪、指导和日常管理。要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健全省、市两级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各市州要成立由纠风办牵头,各职能部门参与的监督委员会,负责本地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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