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科学的药品集中采购评价体系
(一)合理划分药品评审类别。根据给药途径、临床疗效、生产成本、竞争程度,以及药品质量、剂型、规格等因素,将药品分别纳入不同的评审单元进行评审。
(二)科学制定药品集中采购评审标准。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对企业的药品质量、价格以及服务和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加大药品质量分权重,突出药品安全性、有效性、方便性和创新性,完善企业规模、品牌知名度、生产工艺和流程、市场覆盖率、质量标准和科技水平等评审标准。
(三)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评标活动。药品集中采购评标专家由医学、药学、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加强对评标专家管理,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调整、利益回避制度,保证评标专家独立、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研究建立评标专家责任承担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派代表参加评标工作。
四、规范药品采购和配送
(一)建立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省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设立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采购交易平台要做到安全可靠、功能完善、数据齐全、监管严密。医疗机构和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必须在集中采购交易平台上开展采购销售,实行“阳光操作”,切实做到招标公开、价格公开、采购公开和使用公开。
(二)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方式。药品集中采购以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 (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等方式进行。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内的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
(三)减少流通环节,规范药品配送。药品集中采购由批发企业投标改为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中标(挂网)药品由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委托的具有现代物流条件和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卫生机构直接配送。药品配送应综合考虑医疗卫生机构布局、临床用药需求、药品储备等因素,原则上每种药品只允许委托1次,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可委托多家配送企业。
五、加强中标(挂网)药品管理
(一)加强中标(挂网)药品采购和供应管理。医疗机构原则上必须全部采购中标(挂网)药品,不得擅自采购网外药品。医疗机构因临床科研、急救和重大疾病防治,确需采购网外药品的,需报经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由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限时限量采购(具体办法由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报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审定后另行公布)。加强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的计划管理,完善采购、供应、回款及履行合同等情况的通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