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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09]7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行为,根据卫生部等6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理顺药品购销关系,保障药品质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逐步建立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质优、价廉的药品。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管采分离。以省为单位组织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强化政府的主导责任,加强政府在制度、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实行管理机构与采购交易机构分开运行,促进公正公平。省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参加药品集中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
  2、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坚持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为准则,建立科学的药品集中采购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保证中标药品质优价廉。
  3、统一平台,统一市场。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活动统一在省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进行,实行统一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采购方式、采购规则和价格政策。招标采购药品和选择配送企业,坚持全国统一市场,实现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
  4、严格监管,公开透明。健全药品集中采购监管制度,建立监管平台,加强药品采购和使用过程监管,药品采购实行招标公开、价格公开、采购公开和使用公开。
  二、制定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省制定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执行。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分为直接挂网药品目录和竞价(议价)药品目录。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少数品种以及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可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除上述药品外,医疗机构使用的其他药品,原则上必须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应定期调整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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