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综合防灾减灾体系。整合气象、农业、林业、水利、电力、环保、地震、国土资源、民航等部门的观测站网资源,建立气候系统综合监测体系,增强监测能力。建立协调统一的洪涝灾害、山洪灾害、地质灾害、农林生物病虫害、森林草原防火、人工影响天气等综合防灾减灾体系。
加强气候变化的预测预警。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要开展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和评估,确保项目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与应对气候变化相适应。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加强极端气候预警,强化气象灾害信息的发布与传播。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主要灾种的防灾、抗灾、救灾工程设施,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努力降低灾害损失。
第五部分 应对气候变化的保障措施
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具有长期性、综合性、系统性和复杂性的艰巨任务,必须通过法律、行政、技术、经济等多种途径,建立强有力的保障体系,以全面整体推进。
一、完善法规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要从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作为一项重要的、长期的战略性任务加以落实。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
可再生能源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实际,加快制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规配套体系,完善各类地方标准。加强对全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综合监管力度,建立相应的监管体系和考核制度,切实落实各项任务和责任。
二、建立健全协调管理体制
进一步完善全省应对气候变化管理和协调机制,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归口管理的通知》要求,强化省级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在协调解决本省应对气候变化重大问题的职能。省发展改革委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省级各有关部门应增强协同应对能力,将应对气候变化纳入本部门的实际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也要加强对本地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领导。通过整合力量,协调行动,共同推进全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三、加强统筹规划与宏观引导
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目标作为“十二五”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期性指标,强化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意图和政策措施。各市州、县市区和相关部门制定政策、规划,要充分考虑气候变化的影响,及早制定和采取应对措施,变被动为主动,争取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取得先机,为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四、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科技支撑能力
加强气候变化科技领域的人才培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技术人才和专家队伍,鼓励相关研究机构之间积极开展协作,在区域气候变化及其影响评价,农业、林业、水利等领域适应气候变化措施研究,重点行业节能技术开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研究等方面,广泛开展合作,共同攻克技术难关。要加强产学研结合,推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技术创新,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技术支撑。加强对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的消化吸收、集成和推广应用,培植一批低耗能低排放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积极开展低碳经济研究,探索低碳经济发展新模式,培育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工业、建筑、交通体系。
五、多渠道加大资金投入
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投资体制,拓宽资金渠道。各级政府要通过建立专项基金、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信贷优惠、直接补贴等方式,加大公共财政对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投入力度,建立相对稳定的政府资金主渠道,带动和吸引社会各类资金投入到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之中。积极争取中央用于新能源开发、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基本建设等专项资金支持。将科技风险投资引入到气候变化领域,充分发挥企业作为科技创新主体的作用,引导企业加大对气候变化领域技术研发投入。积极利用中国清洁发展基金、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支持湖南开展气候变化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项目建设。
六、构建全民参与行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