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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八、待遇调整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省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纳入省级财政专户。个人账户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县市区财政在全省统一确定的金融机构设立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省财政厅在上述金融机构设立新农保省级财政专户。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进入县市区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县市区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分别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县市区新农保基金收入户中的资金和政府缴费补贴划转至县市区财政专户,再由县市区财政专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划转至省财政专户。
  新农保养老金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预算,逐级上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定后,省财政厅将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从省财政专户在规定的时间划转至县市区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各级政府的基础养老金补贴资金划转至县市区财政专户,县级财政部门按月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财政专户划转至县市区基金支出户。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试点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责任和奖励机制。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按照省级管理模式,建设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全省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新农保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针对农村居民居住分散的特点,免费发放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县级新农保经办机构主要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管理、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对乡镇劳动保障站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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