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09]38号 HNPR-2009-00044)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省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09年在全省选择 10%的县市区启动试点工作,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尽快实现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本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市州、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增设每年高于500元的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凭新农保社会保障卡 (或缴费登记卡)在指定的金融机构按年缴费。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