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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光伏发电和照明应用的意见

  1、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示范工程。实施范围是装机规模较大、与电网并网的太阳能发电项目。在2011年前,重点完成衡阳100MW晶体硅太阳能大型并网发电项目建设,鼓励机关、企业、学校等建设与建筑结合的并网发电项目。支持各级政府和有关企业优先选择紫色页岩、荒坡荒地等资源较丰富的地区建设地面并网电站工程。
  2、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实施范围是利用建筑屋顶、光电幕墙或与建筑一体化建设的太阳能发电项目。至2011年,建成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100兆瓦。2010年建成50兆瓦;2011年建成50兆瓦。主要分布:长沙市(30兆瓦)、株洲市(20兆瓦)、湘潭市(20兆瓦)、益阳市(10兆瓦)等。
  3、太阳能照明应用示范工程。实施范围是利用太阳能光伏发电安装的路灯、景观灯、庭院灯、信号灯等照明灯具。到2011年,全省太阳能照明应用灯具达到25000盏。在全省范围内选择有代表性的景区、示范性道路、重要的城市窗口、大型住宅小区作为太阳能照明应用示范工程。在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市区和张家界、凤凰古城、南岳衡山等景区,以及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城市窗口和高速公路率先推广使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推广太阳能光伏发电和照明应用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省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分工负责抓好工作落实。省信息产业厅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光伏产业发展,协调做好太阳能光伏发电和照明应用推广工作;省发改委负责项目的核准,并协调有关部门加快项目核准前期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制定太阳能光伏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省物价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争取和落实国家对光伏发电项目的电价补贴政策;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等部门,积极争取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应用、太阳能屋顶计划、金太阳示范工程、“十城万盏”照明工程等专项资金对我省太阳能光伏发电和照明应用项目的支持。
  (二)完善政策体系,加大扶持力度。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相应资金,并整合有关专项资金,建立新能源产业发展资金,对太阳能光伏发电和照明应用给予重点支持,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信息产业厅制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科技专项资金要加大对光伏产业关键技术的支持力度,在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用于扶持光伏产业优势企业,支持重点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公共平台建设。
   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光伏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0%,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进口科研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对光伏发电和照明应用项目,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光伏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减免;积极争取出口关税退税等扶持政策。运用风险投资、金融信贷、吸引外资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建立光伏发电产业发展投融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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