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各级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进一步简化补助拨付方式,2009年起调整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采取年初预拨、年底结算的方式,加快审核下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同时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也要及时足额到位。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布的新农合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保证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县级新农合基金专户,杜绝新农合基金截留、滞留的现象。
五、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各地要采取多种综合措施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行政监管,将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新农合工作情况纳入日常工作考核指标体系,通过加强日常检查指导和不定期督查,采取医药费用清单制、加强结算审核、补偿报销情况公示等多种措施,督促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目录,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要注重发挥协议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通过协议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新农合有关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予以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通过编造假病历、假处方、假票据等手段骗取新农合资金的违规违纪行为。
各地要建立本县(市、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沟通和监管制度,省将确定一批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各市也要确定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并实施有效监管。积极开展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支出,推广单病种定额付费和限额付费制度,合理确定病种收费标准,逐步扩大病种范围,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要积极探索门诊费用总额预付或总额核算的支付方式。要建立及时的结算拨付机制,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支付补偿费用,再由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或财政)专户定期及时结算拨付。要实行简便、规范的转诊制度,转到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都要进行转诊备案。要做好外出务工参合农民的就医补偿工作,积极推行方便外出务工农民就医,简化审核报销程序的有效方式,探索在农民工务工城市确定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建立新农合管理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
六、健全管理经办体系,提高经办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