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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等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苏卫农卫﹝2009﹞8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农业(林)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问题而建立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我省新农合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4年全面推开,2005年实现了全省农村居民全覆盖,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基本建立。经过6年的发展,截至2009年6月底,全省参合人口4390万人,参合率保持在95%以上。全省新农合人均筹资水平达到139元,各地住院最高补偿额全部提高到6万元以上,农村居民医疗负担得到减轻,卫生服务利用率得到提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得到缓解。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及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现就完善和发展新农合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不断完善发展新农合制度

  建立新农合制度,直接关系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地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新农合制度的重大意义,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坚持制度建设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完善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要继续保持高水平的参合率,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统筹补偿方案,强化基金监督管理,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增强新农合的吸引力。2010年,全省新农合以县(市、区)为单位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最低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参合人员实际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达到45%以上,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省与各县(市、区)新农合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实现参合农民异地结报。有条件的省辖市可探索市级统筹试点,提高新农合管理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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