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常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9]3号)
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驻常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驻常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
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驻常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市政府决定建立驻常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制度。为搞好考核奖励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驻常银行业金融机构,即:人民银行常德市中心支行、常德银监分局、农发行常德市分行、工商银行常德市分行、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中国银行常德市分行、建设银行常德市分行、邮储银行常德市分行、省农村信用联社常德办事处等。
第三条 原则标准
(一)信贷投放奖励总额按驻常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信贷净增额(不包括省级以上重点投资项目贷款额)的万分之三计算。其中,年度内发生的信贷净增额奖占奖金总额的40%,当年存贷比(贷款额/存款额)奖占奖金总额的15%,市本级规模工业项目信贷投放净增奖占奖金总额的10%,市政府指定支持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产业项目信贷投放净增奖占奖金总额的10%,市银企融资洽谈会项目信贷投放净增奖占奖金总额的10%,金融监管部门工作奖占奖励总额的15%。
(二)驻常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工业企业和农业产业化企业新开户且贷款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每新开一户奖励1000元。
(三)对设立常德地方商业银行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引进股份制银行在常德设立分支机构的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组织常德市辖区内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发行债券总额的万分之三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四条 考核办法
(一)净增额奖。驻常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内信贷有净增额,但净增额在全省系统内排第7名以后的,不享受信贷净增额奖励。享受该项奖励的按其净增额占净增总额的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