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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常政发[20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9年4月1日起,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标幅度

  (一)城市低保。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六类调整为三类,即:市城区(含武陵区、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保障标准由180元提高到230元;其余县市区保障标准(163元、160元、150元)统一调整提高到200元;市直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管理的对象按常政办发〔2002〕34号确定,即市社会福利院、市康复医院、市流浪儿童保护中心(救助站)、市阳光孤儿院、市皮防所(麻风病院),由两类标准(240元、220元)统一调整提高到290元。

  (二)农村低保。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2005年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83元基础上提高到1067元。

  二、调标范围

  此次调标范围为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困难居民和调标后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申请和办理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即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村)申请,报当地民政社会救助局审核审批。

  三、资金来源

  由中央、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为主,不足部分由县市区纳入财政配套预算。市城区(武陵区、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配套部分仍由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并列入财政预算。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城乡社会救助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此次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坚持以人为本,更加注重民生的现实需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此项工作作为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生活的一件大事来抓,认真落实;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常德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要求,坚持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把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村级组织和社区居委会要搞好调查,做到情况清、底子明,严格按政策办事,把党和政府的关怀真正送到最困难、最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体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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