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涉爆企业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员对本行政区内涉爆企业、非法矿点和涉爆重点地区的居民院落,闲置厂房,出租房等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无任何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涉爆企业,要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并实施关闭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涉爆企业,要列入停产整顿名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对其他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涉爆企业,要列入正常涉爆企业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三)市县联动分类整治
  市民爆物品专项整治联合检查工作组,到各县区进行检查时,吸收当地县级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形成市县区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县都要将县级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企业名单在当地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每天进行公布,并将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县级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级政府上报的三类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关闭取缔的涉爆企业名单,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对已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涉爆企业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取缔;检查关闭是否达到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级政府上报的关闭取缔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单位,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己停产停业整顿的涉爆企业名单,市县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证照不全的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停产停业整顿的涉爆企业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虽然证照,不全,但建设立项经过国家或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经专家认定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关闭;对于虽然证照齐全,但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涉爆企业,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指导帮助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经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并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也要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