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凡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并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要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监管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二)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社会单位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对本行政区内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所有社会单位(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开业前检查或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场所,要列入停止使作名单,责令停止使用。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证照虽然齐全,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列入停产停业整顿名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对其他证照齐全,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列入正常消防安全单位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各行业所有社会单位,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各县区汇总情况并经分管县区长签字后上报市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三类社会单位的名单在本县区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与此同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停止使用名单的社会单位,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加强停止使用后的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单位,要派人盯守,确保其真正停下来。对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市、县区联动整治
市领导组组织的联合检查组到各县区进行检查时,应吸收当地县区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组成市、县区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县、区,都要将县区人民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社会单位名单每天在当地广播、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布,并将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县、区人民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三类社会单位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区人民政府上报的停止使用的单位名单,市、县区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对已列入停止使用名单的单位是否真正停止使用;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停止使用名单尚未真正停止使用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区政府上报的停止使用名单之外,还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不仅要依法追究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区政府上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的单位名单,市、县区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协助下,对每个证照不全的或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停产停业整顿的社会单位进行检查诊断,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虽然证照不全,但建设立项经过国家和省、市、县区有关部门批准,或经专家认定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和标准,相关消防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的单位,可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消防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关闭,对于证照齐全但因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单位,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消防安全条件的,督促其继续整改。整改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经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消防安全条件的,也要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关闭。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