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施工队伍和监理单位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或未在省、市、县煤炭行政部门备案的;
8未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的;
9省、市、县(区)三级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进行整改的;
10未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者系统运行不正常的,传感器未及时校验的;
11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周边相邻矿井采掘活动、采空区情况不清的,或虽情况清楚,但未制定和采取相应措施的;
12未签定救护协议的;
13未按合法程序批准,擅自改变煤矿实际控制人或进行承包、转包的。
(二)生产矿井
1没有严格执行《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有关职业准入的要求,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它从业人员未能按照《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证上岗的;井下从业人员未由县煤炭局(劳动部门)统一招聘、集中培训、考试合格,并签定劳动合同和建立用工档案的;
2所持证件(即“六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至少有一证过期的;
3未制订复产验收整顿方案,或复产验收整顿方案未经批准的;
4未实现综采、生产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未实现一井一面生产或采掘计划未经批准的;
5矿井风量不能满足生产需要,存在微风、无风作业的;
6主要通风机不能正常运行、通风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7未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产量监控系统、井下人员管理系统,或者系统运行不正常的,传感器未及时效验的;
8井下机电管理混乱、存在电气设备严重失爆的;
9采掘工作面支护不齐全,未按规定配置监控设备的;
10煤矿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参加工伤保险率未达100%的,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率未达100%的;
11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周边相邻矿井采掘活动、采空区情况不清的,或虽情况清楚,但未制定和采取相应措施的;
12未签定救护协议的;
13购买、储藏、使用非法火工品的;煤矿井下设置爆破材料库或井下存放爆破材料的;
14劳动组织管理混乱,违规转包、层层承包、以包代管的;未按合法程序批准,擅自改变煤矿实际控制人的;
15未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的;
16省、市、县(区)三级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进行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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