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条件:证照或手续齐全有效、符合煤矿安全基本条件、实现综合机械化开采或批准综合机械化建设。
四、验收程序
(一)煤矿复工或复产前,首先要制订复工或复产验收整顿实施方案,报县区煤炭工业局批准后,方可进行整顿。
(二)批准进行复工或复产验收整顿的煤矿企业,要按照批准的整顿实施方案进行整顿,对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进行排查治理,并按照复工或复产验收标准逐项自检。排查治理和自检合格后,逐级申请验收。
(三)全市所有煤矿实行县区初验,市级复验的程序。县区煤炭工业局接到煤矿企业复工或复产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现场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将初验意见和相关资料上报,由市级组织复验。
(四)市级验收聘请煤矿采、掘、机、运、通等相关专业的专家,主要对煤矿井下各系统进行检查验收,经专家组全面会诊认定合格后,方可按有关程序复工复产。如验收存在隐患问题严重,不符合验收标准的,要由专家组提出意见和建议,验收组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重新进行整改,煤矿整改合格,报县区复产复工领导组检查验收后,将结果报市验收组,经专家组认定合格,方可按程序复工复产。
(五)煤矿验收合格,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字批准后,由市煤矿安全专项整顿领导组下达复工或复产通知书。
五、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否决条件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不得通过复工或复产验收:
(一)建设矿井
1非批准的综采建设矿井;
2审批手续不全的;
3未制订复工验收整顿方案,或复工验收整顿方案未经批准的;
4没有严格执行《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有关职业准入的要求,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它从业人员未能按照《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证上岗的;井下从业人员未由县煤炭局(劳动部门)统一招聘、集中培训、考试合格,并签定劳动合同和建立用工档案的;
5煤矿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参加工伤保险率未达100%的,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率未达100%的;
6存在购买、储藏、使用非法火工品的;煤矿井下设置爆破材料库或存放爆破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