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照县区政府所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名单,市、县(区)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对每个证照不全或存在重大特种设备事故隐患进行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使用单位进行检查诊断,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虽然证照不全,但与日常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或经专家技术人员认定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生产、使用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使用活动;对于虽然取得全部证照,但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列入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对因存在重大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使用单位,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指导帮助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经联动检查工作组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使用;对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也要列入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关闭取缔和查封停用。
3.对照县区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名单,市、县(区)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对每个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中存在隐患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于虽然取得了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要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市、县(区)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对所检查的所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分类整治的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对每个县区的检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上报市特种设备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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