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督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是否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建立健全了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7.是否对部门和企业报告的特种设备重大问题及时作出相应的规定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五、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市、县(区)两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整
全市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
1.凡存在违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使用行为,并主动向当地质监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对生产、使用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区)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所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