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安全责任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
2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检测制度是否落实;
5疏散和灭火应急预案是否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灭火救援条件
1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并符合登高作业等使用要求;
2消防电梯功能是否正常;
3消防水泵接合器是否好用。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20日前)
1各县、区要及时召开公安、消防、文化、工商、安监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专项行动。
2组织召开本地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会议或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的方式,要求辖区内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业主迅速开展消防安全自检自查。
(二)集中排查阶段(3月25日前)
1各县、区公安(消防)、文化、工商、安监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办理等文件进行集中清理核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全面清理盘点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底数,并全部登记造册建档,统一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在登记造册建档的基础上,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消防)、文化、工商、安检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照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对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逐一排查,填写专项整治基本情况登记表(另发),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排查的每处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均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存档备查。公安消防部门同时要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排查工作务必于3月25日前完成。
(三)集中整治阶段(公众聚集场所集中整治为4月20日前,高层、地下建筑集中整治为9月1日前)
各县、区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公安(消防)、文化、工商、安监部门要按照本方案所明确的整治工作措施及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整治;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要按程序提请市、县政府挂牌督办。
(四)督查验收阶段(专项整治结束的前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