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部署、指导协调、督导验收等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收集上报数据、建立档案等工作。各县、区也要相应成立由公安(消防)、文化、工商、安监等部门参加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对象是所有在用和在建的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酒吧、咖啡厅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等餐饮场所;网吧、游艺场所;洗浴馆、旱冰场、健身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高层建筑是指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2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地下建筑整治范围主要包括用作人员密集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的各类地下室,地下人防工程,地下仓库,地下车库等。
四、排查内容
(一)建筑情况
1地下建筑用途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建筑或者场所是否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3公众聚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重点检查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其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要求;
4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
5是否擅自改变建筑防火分区,高层建筑管道井封堵等竖向防火分隔措施是否落实。
(二)消防设施
1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烟、封闭楼梯是否正常,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是否运行正常;
2室内外消火栓是否正常好用;在建工程的临时消防供水是否正常可靠。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是否运行正常;
4消防控制室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5灭火器材配备是否符合规定。
(三)消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