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由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朔有关企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将考核指标层层分解,并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保证落实到基层,责任到人,确保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圆满完成。
三、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考核
(一)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每季度以政府公告、简报或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有关相对控制指标因受统计时限的限制,每年统计公布一次。
(二)年终,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考核验收组,对本年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朔有关企业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由市政府进行奖惩兑现。
(三)考核的方法采取听取单位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报表、会议记录、纪要等有关资料和深入企业现场抽查等多种形式进行,抽查企业数不少于30%。同时,要结合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实行年终与日常考核相结合。
(四)考核采用百分制,控制指标50分,常规性工作目标30分,安全专项整治及安全八项制度20份,按照每项评分标准打分,各项得分累加得出总分。
(五)凡年内发生一次死亡8人以上重特大事故或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7人较大事故的视为未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四、奖惩办法
市政府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目标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具体奖罚办法如下:
(1)对县区政府的奖励。全面完成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且安全工作有创新,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县区,奖励总额基数为20万元(其中对县区长和分管安全副县区长每人奖3万元);较好完成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考核得分在85-94分的县区,奖励总额基数为15万元(其中对县区长和分管安全副县区长每人奖2万元);绝对控制指标完成较好,总得分低于85分的,根据实际情况奖励10万元(其中对县区长和分管安全副县区长每人奖1.5万元)。对未完成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单位,通报批评。
(2)对市直及驻朔有关单位的奖励。全面完成各项安全工作,得分在95分以上的市直及驻朔有关单位,市政府分别给予奖励。其中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安委办、公安局、煤炭局、煤监局奖励总额基数为10万元;国土局、劳动保障局、消防支队、交警支队奖励总额基数为8万元;经委、建设局、质监局奖励总额基数为5万元;其它签订责任书的单位分别奖励2万元。在以上奖励中,原则上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奖金应不低于单位所得奖金总额的30%;考核得分94分以下的为未完成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单位,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