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的具体规定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市直有关行业联合执法牵头部门要配备专职联络协调工作人员,并将负责人报市安委办。联络工作人员每个月5号前要将本行业联合执法工作情况上报市安委办。
(二)市直有关行业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组织联合执法前,要制定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时间、要求和参与人员等,并将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联合执法结束后,联合执法牵头部门要将执法中查出的问题和依法处理情况书面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并将查出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三)联合执法组成部门要主动配合牵头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无故不参与或在联合执法中推诿和回避遇到的问题,市联合执法牵头部门要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安委会,市政府安委会要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行政问责。
(四)各县区有关行业组织开展的联合执法,也要将有关方案、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上报县区政府安委会和相应的上级主管部门。各县区政府安委办要定期将本县区联合执法信息进行汇总,并上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四、关于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具体规定
(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登记制度,对企业上报的重大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建档。市政府安委会每季度要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档案进行检查,作为季度安全目标责任状考核内容。
(二)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每季度初要对本县区、本行业、本季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并于10日前向市政府安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各县区政府安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每月召开一次隐患排查治理例会,研究解决查出的重大隐患,并确定挂牌督办单位和期限。对确定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必须在3日内进行公示,并上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四)市政府安委会要根据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上报的重大隐患,确定市级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并在《朔州日报》公布。
(五)被确定为市、县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分级管理,整改结束后要严格执行验收、销号制度,验收销号后要在媒体上公布。市政府安委会要对县区验收的重大隐患进行抽查。
(六)被确定为市、县区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单位,在未整改销号前,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