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朔州市关于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八项制度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朔政办发〔2009〕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朔州市关于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八项制度的具体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八日
朔州市关于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八项制度的具体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八项制度,确保各项制度的具体措施落到实处,并及时掌握、汇总、上报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落实安全生产八项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落实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的具体规定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安委会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安委会议。开会前各县区必须把开会的时间、议题报市安委办;会议结束后3日内必须将参会人员、议定的事项和采取的措施形成纪要,报市安委办,以备抽查。
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并按要求准备好相关的汇报材料。无故不参会或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要取消当年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资格,并在年度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中酌情扣分。
(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必须设置1名安委会办公室联络员,并报市安委办。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与市安委办的日常联系,按时参加市安委办联络员协调会,每个月的5号前准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上报事故情况和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
(三)各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其他活动,必须制定方案,并将方案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并将检查或活动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等详细情况书面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关于落实安全生产局(办)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具体规定
(一)各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局际联席会议制度,成立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置具体负责人,并将具体负责人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市直有关行业的安全生产局际联席会议召开前,牵头部门要将会议的时间、议题报市安委办;会议结束后3日内要将参会人员、会议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上报市安委办,以备抽查。
(三)县区有关行业局际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召开前,要将会议的时间、议题报告县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县区政府安委会每季度要将本县区有关行业联席会议召开和议定事项等进行梳理、汇总,并上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定期对联席会议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