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申报工作。
3质检、消防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申报工作。
4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要按规定的时限,将负责普查申报的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5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确定相应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负责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申报工作。
6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参加重大危险源普查申报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不低于一周的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评估建档(2009年6月-9月)
1由市级安监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专家,对普查申报的各类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确定后报市、县区安监部门备案。对界定为一、二级的重大危险源,要逐级上报到国家和省安监部门。
2对已确认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一源一档的要求,逐一建立安全管理档案。
3市、县区两级安监部门要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将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录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督。
(四)分级监管
1对评估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分四级监管。一级重大危险源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二级重大危险源报省级安监部门备案;三级重大危险源报市级安监部门备案;四级重大危险源报县级安监部门备案;各县区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2高危行业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复评一次,其它行业重大危险源至少每两年复评一次。
3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上报备案,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评估和登记建档,并进行监督管理;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及时申请核销;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但通过整改能够核销的,要实行挂牌督办,及时整改和核销。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重大危险源普查申报评估建档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普查申报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的副市长担任,各县区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普查申报登记建档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五、工作要求